对城市的市容市貌如何治理?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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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在道路两侧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和公共场所等处晾晒、吊挂杂物。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临街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外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形态、色彩;禁止擅自在屋顶等部位搭建建(构)筑物。
主次干道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外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放置影响市容的物品;护栏、护墙内放置物品不得超过护栏、护墙的高度。
临街建(构)筑物的封闭阳台以及安装防盗窗(门)、空调外机、遮阳帐篷、太阳能等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保证安全整洁。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建(构)筑物名称、单位名称以及其他文字、图案、色彩、风格应当与建筑主体相协调。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餐饮业经营者排放油烟,对建(构)筑物外墙、公共地面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改造排油烟设施。
依附城市建(构)筑物设置的油烟排放管道,一般应当避开建(构)筑物正面或者主干道一侧,保证其外形、色彩不破坏建(构)筑物主体风貌。
《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应当内容健康,符合城市风貌和造型艺术要求;出现破损、污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