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冲动,轻率的离婚,最新的《民法典(草案)》拟出台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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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离婚冷静期?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舆论褒贬不一,但更多的是反对的声音综合民众发表的不支持的原因大致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 离婚是两个人的事情,大家都是成年人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离了婚还想在一起,可以通过复婚的形式实现,没有必要制定“离婚冷静期”。
2. 离婚的理由有很多,其中不乏家暴、出轨等严重侵害婚姻中一方的行为,如果此时给离婚设置一个“冷静期”,那么对于受侵害方的权利又该如何保障呢?
从上述理由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众对于法律已经有了普遍的认识,可以有意识地从法律的角度保护自身的利益。
事实上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故此,我们在了解一项新拟制的制度时,不能只停留于文字的表面,还应该深入理解立法的本意以及精神。
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初衷是什么?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居高不下,全国的离婚率连续15年来节节攀升。
据民政部门统计,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补发结婚证和离婚证书403.4万对。
其中就有不少冲动型以及轻率型的离婚案例。为了减少这一现象,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拟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
为何《民法典(草案)》要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拟入草案?1.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特别是最初接触到互联网快捷的80,90后,闪婚闪离现象不在少数,十分突出。
据统计,我国的离婚率中80后的离婚率已经超过50%,90后起诉离婚的比率已达51%。其中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80后、90后占大多数。
2. 众所周知如今的80后,90后的一代大多是独生子女,在双亲无微不至的呵护下,容易养成特立独行的自我性格。
很多人无法有效地控制自身的情绪化问题,导致性格不合成为离婚的主要理由。
我国对于登记离婚程序没有进行过度的限制,只要夫妻双方申请离婚,带好结婚证、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即可办理。
简单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给轻率离婚提供了程序上的支持。
3. 通常情况下结婚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我们常常会说,结婚是两家人的磨合。对比来看,那么离婚也就并非只有两个人的事情那么简单了。
特别是一些已经生育的夫妻,对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更需要深刻思索。
很多的夫妻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状态并没有予以全面的剖析及理解,或为了抚养权对簿公堂,或为了自己所谓的\\"自由\\"对监护权互相推脱。
导致很多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在父母的离婚拉锯战中身心受损,成为父母离婚的\\"牺牲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有百分之七八十来源于离异家庭的孩子,所以通过数据我们更能直观看到离婚给家人带来的伤害。
综上所述,该项制度提出的核心理念即是避免轻率离婚,维持家庭稳定、社会的安定。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来源是什么?理论借鉴的国外律法有哪些?1. 英国-----根据《英国家庭法》第7条第6款规定,在结婚未满一年内的离婚申请声明无效。同时,在符合离婚离婚条件的当事人中也规定了反省和考虑的期间。
即自收到当事人离婚申请之日起两周内,法院将为当事人指定九个月的反省和考虑期,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认真并且理性地思考自己的离婚请求,九个月期满后才能作出进一步的判断。
2. 法国-----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夫妻双方如果坚持表示离婚的意愿,法官应向夫妻双方指出申请应该在3个月的考虑期过后重新提出。
若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重新提出离婚申请的,则该共同申请即失效。
3. 德国-----在德国的家庭纠纷审判程序中有一项\\"诉讼中止\\"制度,是指法官在家庭纠纷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发挥自由心证,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可以自主评判,可谓给予了法官相当大的\\"生杀大权\\"。
如果法官认为在申请的家庭离婚纠纷中有可能和好的,可以依职权中止诉讼,并建议当事人双方寻求第三方婚姻家庭专业咨询机构的帮助。
通过上述几个国家对于离婚申请的规定来看与我国即将拟入《民法典(草案)》的离婚冷静期在制度以及立法精神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在家庭纠纷当中,设置一个特定的期限用以平复当事人的冲动情绪,修补婚姻,挽回不必要的遗憾。
【阅读延伸】与我们\\"一衣带水\\"的邻国-----日本是怎么规定这项制度的呢?
在邻国日本,只要双方有共同意愿,结婚或者离婚只要向双方住所地的区役所(类似于我国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即可。
虽然同是只需要提交申请即可成立的手续,但是离婚申请被接受的期间与结婚申请可是天差地别。
在日本从提交离婚申请到离婚成立大约需要经过1年的期间
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统计表示,即使是在夫妻分居的状态下,也有约82.5%的离婚申请需要经过一年的时间。
原因基本有如下几点:
1. 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婚姻中的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坚持绝对不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需要多次会谈,甚至需要聘请律师以便能够尽快达成离婚的目的。
2. 财产分割以及慰谢料不能达成共识
何谓慰谢料?
日本的慰谢料其实类似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
在离婚诉请中的慰谢料是指,一方由于出轨等原因,导致另一方精神严重受损,为弥补精神受损方的权益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3.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养育费用以及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与子女的会面期间设定等诸多问题无法达成协商一致。
4. 无法协议离婚而诉诸法院裁判或调停的情况
据日本司法统计,在离婚诉讼中,最多的情况是2次调停,占比22.4%,其次是3回,占比19.5%。
此外,由于各方互不相让,甚至于需要调解21次之多,这也是离婚拉锯战久久不能平息的原因。
在实际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最快的6个月内可以结案,占比35.8%;其次是3个月内审结完毕,占比30.8%;最后是需要1年的时间,占比22%。
什么是日本的调停制度?
日本的家庭纠纷调停制度中专门设置了\\"家庭裁判所调查官\\"一职。具体分为一般调查官,科学调查官,心里调查官,医务室技官4种,其职能范围各不相同。
1. 一般调查官主要负责事实的调查,不经可以考察当事人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还可以监督调查调停审判后当事人的义务履行等情况。
2. 科学调查官主要是运用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当事人的感情状态进行调整。
3. 心里调查官是运用心理方面的知识,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的调整。
4. 医务室技官则是出席调停的现场,陈述意见,对当事人的心理状况进行专业的诊断。
日本司法的精细化,在此处得到充分的体现,对每一对当事人\\"一对一\\"地进行辅导和调解,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裁判,恐怕也是离婚诉讼的时间会拖至如此之久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笔者感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当然是必须支持离婚自由的。
但是在提倡自由的同时,不能漠视婚姻的神圣价值,也不能低估调解所带来的正面作用。
现代的年轻人常说,人生苦短,及时行乐;我的人生我做主。固执地遵循自己的\\"自由理论\\",看似洒脱,实则对自己对他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这并不能说明社会因此而进步了。
很多人觉得离婚冷静期限制了\\"自由\\",所以对此制度表达了强烈的不满和抨击。但是,事实上,如果真的决心离婚的两个人,谁都拉不住,普通的协议离婚中,连30天的冷静期都等不了,又何谈离婚是经过了自己的深思熟虑得出的结论呢?
婚姻不是儿戏,牵涉到譬如赡养老人,照顾未成年子女等诸多问题。
笔者认为在考虑“离婚冷静期”是否有必要时,不是应该在决定结婚之前用更长的“冷静期”来考虑,到底自己有没有能力和担当去结婚呢?